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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美术家协会章程

浦东新区美术家协会章程

  二0一0年 七月

2011年11月2日浦东新区美术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浦东新区美术家协会(SHANGHAI  PUDONG  NEW  AREA ARTIS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浦东新区美术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开展美术创作实践和理论的研究,为发展浦东新区文化事业服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   任务、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优秀传统,繁荣和发展浦东新区美术事业出人才,出成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通过美术创作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人才培训、对外交流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会遵守“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在浦东新区工作或居住的美术家,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本人美术作品曾入选本会或新区区级举办的美术展览三次以上者;或本市市级美术展览二次以上者(包括参加市级展览一次并获奖者以及入选国家级美展一次者。)

(二)、本人美术作品或理论文章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三次以上,并被认定确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三)、本人长期从事美术创作组织辅导工作或美术教育工作,且有比较突出的业绩,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新区社会知名人士,爱国华侨和企业家,爱好美术、热心支持美术事业,对本会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本人作品照片或原件二幅以上。     

(二)、经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

三)、填写入会登记表,并交一幅代表本人水平的作品为协会收藏,由协会秘书处签发会员证,并办理有关入会手续,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的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主席授权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主席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主席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没有特殊原因和理由不参加理事会二次,自行解除理事职务。

第二十四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不能用鼓掌通过方式。

     以上会议应当 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记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主席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原则上要求具备本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国家一级社团会员资格,或对本会工作有特殊重要贡献者;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理事会同意,设立办公室等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主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凋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主席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会按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消清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1月1 日至 12 月 32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  月   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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